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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业大学校友总会章程(草案)

  青岛农业大学原名莱阳农学院,其前身为莱阳农业学校,1951年6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创立。1958年经国务院批准,改办莱阳农学院。1963年恢复莱阳农业学校,同年莱阳县农业学校(即墨农业学校、即墨畜牧学校、青岛农业学校、烟台畜牧兽医学校、崂山郊区农业技术学校1961年并入)、1968年山东省社会主义劳动大学二分校先后并入莱阳农业学校。1976年经中共山东省委批准,改办莱阳农业大学。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莱阳农业大学改办莱阳农学院,2007年学校更名为青岛农业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青岛农业大学校友总会”,其英文译名为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Qingdao Agriculture University,英文名缩写为GAAQAU。
  第二条 本会是由青岛农业大学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海内外校友,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与校风,为促进社会进步和母校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青岛农业大学校内(青岛市城阳区春阳路,邮政编码:2661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与各地校友的联系,做好校友总会与各地校友会的组织建设工作;
  (二)负责各地校友(包括海外校友)来访的联络接待工作,争取校友对母校发展建设的支持;
  (三)弘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与学风,为促进社会进步和母校在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合作办学等方面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并以此激励在校学生的成长;
  (四)组织校友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纪念或联谊活动,交流信息,增进友谊,协助母校做好校庆工作;
  (五)促进各地校友会协助母校做好招生和就业宣传工作,吸引优秀考生报考母校,最大限度地促进母校毕业生就业;
  (六)鼓励和支持校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余教育、科技开发、信息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
  (七)编辑出版《青岛农业大学校友通讯》及校友通讯录等;
  (八)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凡曾在母校学习、工作过的海内外普通教育、成人教育、各国留学生及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对青岛农业大学有深厚情谊、重要贡献被学校确认为名誉校友的其他人员,均为本校校友。
  第八条 凡本校校友,经与校友会取得联系,登记注册,承认会章,交纳会费,即为本会个人会员。国内外各地校友组织,向母校校友总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或意见,实行监督;
  3.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4.优先取得本会和母校的有关刊物和资料等服务。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关心校友会的工作,联络各地校友,发展会员;
  3.宣传青岛农业大学,维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发展,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4.按期缴纳会费并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5.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积极向《校友通讯》撰写稿件。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产生校友总会新一届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总会理事名额按地区分配,由各地校友会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
  (四)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事宜,商定下届理事会换届事宜;
  (五)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在校友会个人会员中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对各地及境外校友会的联络工作及广大校友回母校的接待工作;
  (六)负责《青岛农业大学校友通讯》等刊物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聘请若干业绩突出的资深校友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以指导工作。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的会费,由各地校友会负责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总会活动经费由学校拨款和校友捐赠筹集,各地校友会组织经费由各地校友组织自行决定筹集。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校友基金,校友基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校友基金的管理使用,可根据不同情况单独制定章程或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委托青岛农业大学财务处代管,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友总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青岛农业大学校友办 http://xyh.qau.edu.cn 邮箱:xyb@qau.edu.cn 电话:0532-8608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