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青岛农业大学热诚欢迎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各种捐赠形式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为答谢每一位捐赠者,根据《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青岛农业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捐赠者意愿和相关规定,与捐赠者签定书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时间、捐赠用途等内容。
第三条 学校对所有捐赠者均提供合法票据,并协助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第四条 学校保证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物,并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条 学校将捐赠者相关信息编辑成册,存放学校发展成就展览馆或档案馆,永久保存。
第六条 学校对所有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征求捐赠者意愿后,再以下列方式对捐赠者以示谢忱:
(一)学校定期在校园网、校报及有关媒体上刊登捐赠者相关信息,向校内外广泛宣传。
(二)对冠名捐赠项目,按照捐赠人和学校的约定,履行冠名手续,举行冠名仪式。具体冠名办法按《青岛农业大学社会捐赠项目命名办法(试行)》执行。
(三)捐赠资金累计在人民币500万元及以上的团体单位或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捐资助教突出贡献奖”,捐赠团体单位负责人或捐赠个人可聘为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长;捐赠资金累计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团体单位或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捐资助教贡献奖”,捐赠团体单位负责人或捐赠个人可聘为青岛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或理事;捐赠资金累计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团体单位负责人或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捐赠纪念奖牌。
(四)根据学校需要,对于学术水平较高的捐赠者可聘为学校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研究生合作导师等。
(五)对于提供捐赠的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
(六)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捐赠做出突出贡献者及其直系亲属提供优先享受在校接受教育、培训或接受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机会。
(七)根据捐赠者意愿,由学校和捐赠者共同协商其他答谢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